编辑:马草原手游网来源:互联网整理更新时间:2023-06-14 01:40:04
游戏发烧友来看一下人肉搜索事件,以下6个关于人肉搜索事件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游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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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所以,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如果“人肉搜索”超越一定界限,甚至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就会伤害当事人、激化矛盾;而运用得当,又确实能对社会有所帮助。所以,我们对其社会功能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二是对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但是,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其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人肉搜索”贴上“天使”或“魔鬼”的标签。我们应发挥“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所带来的社会负功能得到有效抑制或降到最低。我想这些除了依靠网友的道德自律、网络监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外,还需要尽快建立健络社会规范,为实现网络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三、人们很关注,“人肉搜索”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我们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由于有大量网友的自发参与,搜索效率大大提高,“人肉搜索”可以迅速地求解某一热点事件的背后真相。但是,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网友不以法律为标准衡量事情的是非,肆无忌惮地揭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确实极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持和维护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例如,在网上用文字、声音、图片对公民进行谩骂、贬低、人身攻击等行为,就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我认为公民的隐私权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公民的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或传播;第二,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和档案材料不受非法调查、公布或扩大知晓范围;第三,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第四,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第五,对于公民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同时,公民的个人活动和住宅不受骚扰、干预、窥视等。例如,在网站上擅自披露了公民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信息,就是一种涉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有些公布隐私的行为不属侵权,主要有:一是基于当事人同意;二是对公众人物一定范围内的隐私;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例如,通缉罪犯时公布其一些隐私。侵害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损害的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来认定。 “人肉搜索”是通过互联网来搜集和公布某种信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广,因此,与传统方式相比,公民隐私权受到的侵害更大,同时也更复杂。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网络中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案件主要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但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60多部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些法规中有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的具体内容规定得不详细,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人肉搜索”侵权案件面临的难题是:其一,网上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侵犯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其二,网站的监管义务及责任承担;其三,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界限。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做出具体的裁判。我个人认为,“人肉搜索”这种网络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言论的表达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来弘扬正义、谴责邪恶,但任何行为都有底线,即不能违犯法律,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正所谓人人都可以进行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法官。 四、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使它不至于突破法律底线? 国外对于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除了在民法中规定外,还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律体系相对要更完善。例如,2000年4月,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美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保护网民隐私的联邦法律,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民的隐私。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先后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借鉴这些国家对于网络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经验,对于“人肉搜索”,我们很有必要完善以下工作:第一,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第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网站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例如,规定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要及时删除,网站在服务条款中要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侮辱或其他违犯法律的行为。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网络实名制。第三,大力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我国的一些网民法律意识不强、隐私观念淡薄,网络经营商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缺乏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公民法律意识和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减少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一旦权利遭到侵害,公民也会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兰董事件:2008年4月,一个自称70后身家几十亿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网上发布了一个的视频,大骂80后和90后,言语极尽侮辱鄙视之词。最后,在强大的人肉搜索引擎面前,兰董的真实身份终于浮出水面。 2、2006年2月28日,有网友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放在“猫扑”网,并在“天涯社区”上贴出了踩猫女人的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而后在距离贴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嫌疑人已基本确定,其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3、天价头事件:2008年3月29日,郑州媒体报道,两名14岁女生在"保罗国际"店里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两人借了十几个同学的生活费才交上这笔钱。4月1日,全国各大媒体对此跟进报道。4月2日中午12时许,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执法人员来到保罗国际,依法将其经营账目暂扣。4月3日,保罗国际被郑州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人肉搜索”简称人肉,它是区别于机器搜索之外的另一种搜索信息方式。类似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它们属于机器搜索,大部分过程是由机器即电脑来完成的。机器搜索的特点是不人性化,因为就目前的计算机技术来看,计算机还不能做到能够领会人的意思的境界。
2.“人肉搜索”是一种类比的称呼,主要是用来区别传统搜索引擎。它主要是指通过集中许多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它包括利用互联网的机器搜索引擎(如百度等)及利用各网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掌握的信息来进行收集信息的一种方式[3]。
3.比如,我们要了解一个人,那么可以通过在论坛发贴的形式发起人肉搜索,也许正好有个网友他认识你所要了解的那个人,那么他就可以利用在网上发贴的形式把该人的信息公布于网上。
4.人肉搜索的力量是强大的,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我们谁也不能保证认识自己的人没有一个不会上网的,假如正好网上有人对你发起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认识你的人会将你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人肉搜索属于隐私网络侵犯,是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肉搜索过程中因不正当行使或者过当行使权利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已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分析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私生活,对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二、非法侵入、搜查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居住安宁。三、非法跟踪,监视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私生活镜头,窥探室内情况。四、非法刺探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五、私拆信件,偷看日记,刺探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公开。六、调查、刺探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七、干扰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八、将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因此,在老公不知情的情况下雇人跟踪严重触犯了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去搜集关于特定的人或者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身份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 2、人肉搜索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某门背后的真相,为某三某七找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最美丽的丛林少女,最感人的高山牧民,最神秘的荒漠洞窟,最浪漫的终极邂逅…… 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
“人肉搜索”是现代社会的一件生命力极强的新生事物。 人们常说的“人肉搜索”是指“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 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因为它与百度、Google等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不同,它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 据说人肉搜索的罪魁祸首是"猫扑网",接近“百度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先是一人提问,然后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 *** 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人肉搜索中或许没有标准答案,但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 由于人肉搜索引擎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人肉搜索引擎时刻显示着网民互动战争的浩瀚与壮阔。 其实,从中国浩瀚的历史宝库中发现,在古代中国,早就已经出现过与现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极其相似的行为和事件,这件事发生在公元1310年的元朝时期。 这一年,中国诞生了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作品《哨遍・高祖还乡》。这部作品就是“人肉搜索”的丰硕成果。 这部作品的知名度极高,稍微具有中国文学常识的人都知道。 作者睢景臣是元朝文学大家,天才文人,一部《哨遍・高祖还乡》就奠定了其在中国文学史上摇撼不动、无可取代的地位。 睢景臣(一二七五――一三二O)。天一阁本《录鬼簿》云:景臣名舜臣,后字嘉贤。后字景贤,又字嘉宾。江苏扬州人,后来移居杭州。元代钟嗣成在录鬼簿中,将其名列在“方今己亡名公才人,余相知者”之列。还“为之作传”。其《传》云:“大德七年(一三O三),公自维扬来杭州,余与之识。”又说其“自幼读书,以水沃面,双眸红赤。不能远视”。然而,“心性聪明,酷爱音律”。由此可以看出一些睢景臣的个性和爱好。联系钟嗣成的吊词“半生才”来看,睢景臣大约只活了五十岁左右,可见应是中年夭亡。 睢景臣一生,只在书会才人之中生活,未能仕进。全部情感,亦倾之于曲作之中。其《高祖还乡》套数,名动当时。钟嗣成在其《传》中写道:“维扬诸公,俱作《高祖还乡》套数,惟公《哨遍》制作新奇,皆出其下。”其〔南吕・一枝花〕《题情》:“人间燕子楼,被冷鸳鸯锦。酒空鹦鹉盏,钗折凤凰金。”“亦为工巧,人所不及也”。 郑振铎在《中国俗文学史》中评论道:“《高租还乡》,确是奇作。他能够把流氓皇帝刘邦的无赖相,用傍敲侧击的方法曲曲传出。他使刘邦荣归故乡的故事,从一个村庄人眼里和心底说出。村庄人心直嘴快,直把这个故使威风的大皇帝,弄得啼笑皆非。这虽是游戏之作,却嬉笑怒骂,皆成文章了”。 睢景臣搞的这个“人肉搜索”堪称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人肉搜索”,他搜索的对象是皇帝刘邦。他是通过刘邦老家的一群农民来完成这次搜索任务的,而且效果极佳。通过这次人肉搜索,将一个皇帝的真实面目展示在普通大众面前。 作品没有写刘邦衣锦还乡的荣耀,却通过一个与刘邦有过瓜葛的乡民,揭露了刘邦担任亭长时强秤麻、暗偷豆的行为。并以贫贱与显贵的对比描写,寥寥数笔,画龙点晴地勾画出他昔日虽然喂牛切草,拽坝扶锄,如今却“觑得人如无物”的变化,撕下了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神圣尊严”的面具。同时,作品还对那些趋炎附势的乡绅们忙着接驾时装模作样的丑态,进行无情的讽刺。 刘邦虽贵为皇帝,但在乡民的眼中,他就是一个俗人,他就是一个无恶不作的流氓。不管你戴上了多高贵的面具,你永远就是流氓。你无论如何神话自己,在了解你的普通人眼里,你还是会被还原成流氓。 睢景臣发明的“人肉搜索”,开创了撕开最高统治者面具的优良文风,标志着普世大众的觉醒,在中国文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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